政府信息公开
衡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市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m.mdabdate.com)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政务新媒体账号:“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2.《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纸质公报可在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窗口、衡阳市档案馆、衡阳市图书馆查阅。电子版公报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频道“政府公报 ”栏目查阅(网址://m.mdabdate.com/xxgk/szfxxgkml/zfgb/index.html)。

    3.现场查阅点:
    1)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窗口:
地址:衡阳市西二环线13号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政务公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衡阳市图书馆: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与天马山路交叉口东北220米,办公时间:周二至周四、周六至周日 08:30-18:00 周五 08:30-12: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衡阳市档案馆: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10号,办公时间:春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秋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衡阳市数据局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书面申请渠道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


    2.网上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登录网上受理平台(网址:m.mdabdate.com/xxgk/szfxxgkml/ysqgk/index.html)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网上受理平台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