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强化生猪屠宰环节收费监管,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28号)规定,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4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每头不超过2元。
二、规范定点屠宰环节服务性收费
(一)屠宰加工服务费:生猪日均屠宰量500头(含500头)以上规模的,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52元;低于500头规模的,每头不超过65元。
牛、羊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3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原则收取。
(二)屠宰加工场地使用费:屠宰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屠宰厂(场)可按不超过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85%收取屠宰加工场地使用费。
(三)生猪寄存费: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
三、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的管理。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坚决制止定点屠宰厂(场)以任何名义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产品和副产品的行为。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试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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