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8 00:00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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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和《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4﹞38号)等规定,经成本审核,并参照省内其他市州的收费水平,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省质监部门的认证和省环保部门的委托资质,检测结果作为环保、交警、交通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其检测服务方可收费,并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对象为机动车车主。  

  二、核定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每车次85元;暂时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需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在用机动车,每车次40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经维护修理后,可以免费检测一次。各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检测。  

  三、各检测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在服务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试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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