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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雁城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和《衡阳市"十四五"人才雁阵行动计划》(衡发〔2022〕9号)、《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衡人才办发〔2023〕4号),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科技人才,是指符合衡阳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

第三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认定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科学公正、权责统一、评用结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衡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订衡阳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分类

第五条  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有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

(一)符合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所列标准;

(二)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含高职院校、市委党校)及国省驻衡高校(含附属单位)全职工作和上述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柔性引进人才协议服务年限不少于2年,每年到引进单位现场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

(四)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省级领军人才(C类)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以引进时实际年龄为准;本地高层次科技人才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的可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市科技局负责制订全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并组织进行认定。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通过手机端关注"雁城人才"微信公众号一人才服务一人才认定填报相关资料,线上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高层次科技人才分类目录,线上填报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相关信息,上传以下资料:1.身份证件;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境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4.企业员工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主创业人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5.符合行业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会员证书、任职文件、研究课题结题材料、人才计划入选证书等;6.本人业绩和贡献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审核公示。用人单位在平台上对申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核查申报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涉诉涉访、严重失信等情形,召开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先提交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县市区(园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平台上对用人单位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在平台上向市委人才办提交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市委人才办批复备案后,用人单位向申报人反馈。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九条  市委人才办对认定备案高层次科技人才授予"雁城英才卡",并按《雁城英才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衡阳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牵头相关部门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障、驾照转换、绿色出行、金融贷款、景点旅游、休闲生活等配套服务。

A、B、C、D类高层次科技人才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驾照转换、绿色出行、创新创业、金融贷款、医疗保障、养老服务、景点旅游、休闲生活等配套服务。

E类高层次科技人才享受驾照转换、绿色出行、创新创业、金融贷款、医疗保障、养老服务、景点旅游、休闲生活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按《衡阳市市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阳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衡阳市市校企合作引博士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享受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人才相关补贴,按第九条享受相关配套服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建立全市高层次科技人才信息库,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更高级别人才认定。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第六条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由市科技局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离衡、离职、退休等情形,由市科技局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不再纳入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管理服务范围,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申报人或已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情形。

对于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入人才认定黑名单,责成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工作程序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报送高层次科技人才离衡、离职、退休等异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政策待遇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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